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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用品2009年将列入化妆品
  发表日期:2011-11-11

原定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口腔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体系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日期为今年9月1日。今年8月4日,质检总局又发通知,将最后实施期限改为2009年10月1日。此规定到底会给国内化妆品行业和消费者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近日,记者采访了大连质检所毛希琴博士,请她为此规定做了解读。

    “管理规定”为何延期执行?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以总局第100号令的形式发布的。在标识内容方面,规定要求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品的净含量;形式方面,化妆品标识必须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并明令禁止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毛博士介绍,100号令中明确规定的该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日期为2008年9月1日。在今年的8月4日,质检总局下发通知指出“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这就是说延长了“管理规定”实际执行的过渡期,这也给了企业更多的整顿调整时间,为明年规定的实施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

    新规定有哪三大亮点?

    1.明确了处罚措施

    毛博士介绍,在新的管理规定生效之前,目前仍然执行的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其已经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

    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内容以及标注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处罚措施,使得该规定更有法律约束力。“规定已经发布了一年,各项处罚金额分别最高为1万元。”毛博士说。

    2.全成分标注保护知情权

    毛博士介绍,此规定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规定还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新的规定要求,除了申报保密的配方外,化妆品中含有的所有成分都需要标注出来,让消费者一目了然。”毛博士说。

3.口腔用品纳入化妆品监管

    此规定首次明确地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用品纳入化妆品监管体系。

    毛博士说,以往此类产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一直作为普通消费品进行管理,给质量的监管、市场的规范等带来不少隐患。“《规定》填补了此类产品管理上的空白,对于整顿市场,尤其是保护品牌有很大作用。同时,对消费者来说,纳入化妆品监管体系,是提高了对它的监管力度。”

    规定实施将产生哪些影响?

    1.消费者获得更多知情权

    该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现实需要,是强化产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对我国产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规定的顺利实施,给了消费者更多的知情权,比如化妆品都有哪些成分,实际生产加工地在哪儿等信息,给消费者购买产品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信息,有利于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从而能够有效地防止质量欺诈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委托加工企业面临洗牌

    对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来说,意味着要对旧的包装按照新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重新的设计,都要更换新的包装,这涉及到所有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另外,新规定中针对目前对化妆品行业中的委托加工行为存在的问题,要求对企业的实际生产加工地以及委托加工及分装企业进行标注,要求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这对目前一些小型的不具备资质的委托加工的企业来说,影响和冲击是比较大的。“很多小的委托加工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但就此前的市场分化来看,它们承担了不少的生产加工,这个行业将面临洗牌。”毛博士说。A06b记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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