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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
  发表日期:2011-11-18

 

产品名称

中文

 

外文

 

产品类别

 

生产企业

中文

 

外文

 

生产国(地区)

 

地址

 

在华申报

责任单位

名称

 

地址

 

审批结论

经审核,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

国妆特进字J********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批件有效期

截至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有下列事项应在此注明:

1.如果产品的原产国(即实际生产国(地区))与上述生产企业不同,或存在多个国家生产的,应分别注明原产国(地区)。

2.防晒产品,宣称SPF和/或PA防晒数值的,应注明其标签标识的SPF值和/或PA值。中文名称中已经注明的除外。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组织对本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本批件不作为对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

4.需要备注的其它内容。

请于批件有效期满4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式样)

编号:HZJT********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检验方法】

【使用方法】

【贮存条件】

【保质期】

 

说明:本《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一部分,加盖批准单位印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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