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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11-18

国食药监保化[2011]368号

2011年08月04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办理工作,现将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应由原申报生产企业提出。

  三、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提交下列申报资料1份:
  (一)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二) 申请注销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 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 其他有助于注销的相关资料。

  四、注销工作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五、申请人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查询注销申报审定情况。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已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产品名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对注销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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