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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请退回资料和补充资料的时限有哪些要求?

时间:2013-03-26 08:58:00  来源:中国化妆品申报网  作者:天健华成  浏览量:0

    申请人在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书面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提出退回资料申请。

    申请人接到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规定的补充资料时限要求提交补充资料。对逾期未提交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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