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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延续申报时限周期

时间:2013-03-19 02:10:0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0

承诺时限:

  (一)受理:国家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自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送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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