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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在药品价格决策中的应用
(时间:2007-10-10 15:35:39)







听证制度在药品价格决策中的应用(一)



  生活中,药品是人民群众维护健康的必需品,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当前的各种媒体中常见“药价虚高”一词,好像药品价格存在总也拧不下的水分。药品从生产到销售,需要经过许多环节,价格控制的源头在最初定价。卫生部部长高强就曾直言:“药价不合理首先是因为政府定价太高。”诚然,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的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定价环节存在疏漏。因此政府如何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备受社会关注。


  1 现行的药品定价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


  1.1 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有关药品价格的相关规定,某些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目前我国药品定价政策(指非市场定价药品)主要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医药价格处具负责。政府制定价格时存在的问题体现的两方面:公众参与明显不足;现行的药品定价方法的过程中缺少一套有效的药品成本审核办法。


  (1)公众参与明显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应当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必要时,应当听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但是在药品定价的实际过程中,定价机构基本上是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有关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资料制定相关药品的价格,公众意见难以体现。


  (2)现行的药品定价方法的过程中缺少一套有效的药品成本审核办法。①定价依据难以测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现行药品定价依据是社会平均成本。社会平均成本是指不同企业生产同种药品的平均成本;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是价值规律的要求。但当前不同所有制企业药品生产成本构成不同,社会平均成本难以计算,定价缺乏科学依据,不排除随意性因素。②国内药品的定价未能有效区分原研药与仿制药在价格上的明显差别。


  1.2 影响


  合理的药品价格的标准是既受消费者欢迎又可使企业生存获利。药品价格的制定涉及社会各方利益,政府定价的基本作用是找到价格平衡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一般意义上讲,如果政府对药品定价过低,从卫生政策的角度考虑,有利于满足人们对药品的有效需求。可以解决大多数人求医问药的基本生活问题,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同时也可以将降低政府财政支出,有利于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但从产业政策角度来看,一味地压低药品价格,并非一劳永逸的事情,会带来诸如限制医药产业发展等一系列问题。药品价格过低,就会有替代药品进入市场,使企业的销售成本不断增加,利润大幅度降低;又会促使很多低价产品退出市场,或使换个包装的“新药”不断出现,患者的利益仍然得不到保证。从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创新及药物研发需要较大的投入,过度限制价格会使创新型医药企业缺乏所需的研究经费,不利于创新药物的研究和开发,这无疑会给我国创新能力本来就落后的医药产业雪上加霜,并将最终又影响到患者的利益,由于目前医药市场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2 听证制度的应用


  根据药品的特殊性及我国具体国情——药品使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患者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药品的流通环节过多,市场不规范等,这决定政府对药品价格必须进行监管,这也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如加拿大联邦政府专门成立了专利药品价格审查委员会(Patented Medicine Prices Reviev Board,PMPRB)直接制定和指导地方政府管理药品价格,具有效控制了药品过高价格。由于我国现行的价格政策存在上述问题,如何既保证制药公司合理的利润,又让国家财政合理负担医疗费用支出,病人也用得起药,在多方利益中寻找一个平衡点是政府调控药价的关键和难点。在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上,政府应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凌驾于生产者消费者之上的管理者,实行不偏不倚的价格管制。通过价格听证会全方位收集信息,协调各方利益,进而通过价格管制实现社会福利和社会效率的最大化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


  2.1 听证制度内涵及在价格决策中的引入


  听证(hearing)一词的产生,源于英美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最初应用于司法权的行使。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听证被应用在各个方面。听证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出现始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在随后颁布的《立法法》、《价格法》,关于听证制度都有了明文规定,这使得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得以广泛施行。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首次将价格听证制度法制化。《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意味着,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成为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程序规则,为政府进行价格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价格。2002年12月1日生效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更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构建了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轮廓,使听证制度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目前,听证制度已成为各国行政过程中的核心制度,在我国,听证制度也已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价格听证旨在规范政府价格决策,促进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其科学性、透明度。价格听证制度的引入打破了建立在高度保密基础上的传统定价机制,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使各方利益代表都有了发言的机会,突显了消费者主权观念,该制度使得在价格产生的雏形阶段就融入了消费者权利的意识。在与人民群众生活有重大关系的药品价格问题上,实施听证制度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由于该商品的特殊性,其价格很难通过市场进行有效调节,必须依靠政府手段对现行的药品价格体制进行改革,靠法律、法规加以调整。政府举行听证会,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民意基础,有利于政府部门制定出民主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兼容的公共政策。因此,根据我国药品市场现状构建可行的听证制度,在政府的药品价格决策中是非常必要的。


信息来源:未完待续

 2.2 听证制度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结合以往居民用电、铁路和民航旅客票价、电信资费的听证经验,在充分考虑医药产品的特殊性,生产厂家-医生-患者三者的关系的前提下,药品价格决策过程中听证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各个方面。


  2.2.1 实施价格听证的药品范围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借鉴加拿大有关控制药品价格的相关规定,对药品价格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专利药、仿制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别实施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根据通货膨胀率(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对政府定价适时进行调整。由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因市场本身存在的竞争机制,流通五一节的利益主体不会一味任由药价上涨,不论是从舆论压力考虑,还是从其市场占有量方面考虑,为了获利,他们都会积极采取措施控制药品价格,直至药品价格趋于消费者可以接受的价格范围。依照专利药品和非专利药品制定不同的价格体系标准,一方面能有效控制国内低水平重复建设,另一方面可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这也是我们期望达到的效果。


  因此,从缓解社会医疗费用负担以及医药行业的发展考虑,药品价格决策中的听证主要是针对由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这一范围的药品。目前,由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范围是列入国家基本医药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2.2.2 听证代表的选择


  如何更加科学地确定价格听证代表,是保证听证程序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公正性的基础。听证代表的构成不必按照社会构成的比例选择,应该强调的是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如果听证的结果是社会调查的声音,那么其后果就是抹煞听证的科学性,并导致失去最初引入听证的价值。结合药品的生产、流通、经营和使用情况,建议参与听证的主要组成人员可以包括药学专家、经济学家、临床专家和有一定药物知识背景的大众消费者。政府还应对听证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并进行培训,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提高代表们的价格业务知识,另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对听证目的、听证代表作用有正确认识。例如,代表最重要的责任是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成本资料和药品价格进行充分核定,针对药品的具体价格给出一个以合理成本为基础的建议。所选择的各类型听证代表应当在药品价格听证过程中发挥其各自专业背景的作用,避免价格听证仅仅是走个过场。


  2.2.3 听证资料的准备


  听证资料主要指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药品成本资料。由于这些资料是药品定价的基本依据,所以政府应该要求听证资料(尤其是其中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专业评审鉴定机构的严格鉴定。一方面,要求生产企业的财务资料或有关定价的其他资料要经资质良好的的财务机构的审验,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和审验资料的审查关键要控制成本构成,防止企业私自扩大成本构成项目,以此作为提高药品定价的理由。经过有关机构的全面审计,可以使人们对有关成本、企业运行方面的情况有初步了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和企业成本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这对听证代表维护自身利益尤其必要。


  2.2.4 明确听证在政府定价决策中的位置


  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位置如何,是价格决策还是决策参考,社会上存在不少疑惑,客观上这对价格听证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价格决策作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决策过程,需要经过调查、论证等一系列步骤,而听下只是其中的一环,是“听”和“证”的双重结合,也就是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我们应当明确听证本身不是价格决策,而是价格决策过程中的必要环节。《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价格听证本质上是听取意见的法定化形式。因此,在法律上,听证的结果只是价格决策中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应据此做出合理的价格决策。


  听证由于没有最终决定权,容易使大众对听证制定的可行性产生怀疑。所以,为了听证不流于形式,在药品价格相关规定中应明确听证的反馈机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最终找到一个价格平衡点,各方与会代表的意见基本一致是公众对价格合理性认可的基础。与此同时,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公布听证会情况、价格主管部门的通过地址、联系电话、网址和电子邮箱,构建信息反馈和沟通的平台,广泛收集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使得药品价格更加公开、透明、科学和合理。


  3 结束语


  价格听证制度体现了法制社会对政府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有利于建立起政府决策部门、经营者等相关利益人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的新型价格决策机制。而价格听证实际上正是为这种理想的价格体制的形成提供了一个信息沟通平台。目前,《药品管理法》中在“价格”方面的条款虽然涉及到“听证”这一字眼,但是在药品价格决策中实际应用的并不是很多,目前一些平价药房鼓励大众参与确定药品市场价格,和听证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机制约束,基本上热热闹闹开场,为商家做足了宣传,但结果是关键的药品价格问题得不到切实的解决。


  以上内容所提到的仅是听证制度在价格决策实际应用中需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重要方面,除此之外,要真正控制药品价格还有很多细节工作需要进一步完成。因为现阶段,由于市场秩序等问题,根据解决药品价格问题需要涉及很多环节,但政府在药品价格决策中,积极引入听证制度,是控制药品价格的源头和基础,也是节省医疗费用开支的有效途径。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听证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在药品价格决策中的逐步应用,听证制度可以对社会生活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信息来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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